孙吴县人民法院党组议事规则
为了健全党组的集体领导制度,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党组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一、党组议事范围和职责
1、及时组织传达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党内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2、根据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省、市、县委的指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审判工作的重要指示,对法院党的工作和审判工作、司法政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并作出相应决定,从组织上保证认真执行党的政策,保证严肃执法。
3、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工作,完成县委交给的各项任务。
4、研究并确定本院重要工作部署和决策,审议本年度工作安排和工作总结
5、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讨论研究党内外干警的思想政治建设,有针对性地研究相应措施。指导机关党组织的工作,加强法院干警的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6、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德、才兼备标准,把好增编进人关,做好干部配备工作。讨论审批党组管理权限内的干部职务任免、奖惩。协助市委对有关干部的考察和提名推荐。根据法律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培训意见。讨论和研究老干部管理工作。
二、党组会议制度
1、党组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或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如上级有要求,可随时召开。
2、党组会议的议题及需列席人员,由党组书记征求其他党组成员意见后确定,并由党组书记或由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会议。
3、党组会议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开的会议外,一般应提前半天至一天通知党组成员。
4、党组会议必须有党组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才能召开。讨论研究干部人事问题时应严格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条件进行,应有党组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如涉及党组成员本人及亲属、子女、利害关系人时,本人应当回避。
5、党组会议讨论研究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会议决议,必须坚决执行。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言论、行动上必须按决议执行。
6、党组会议如对重要问题产生意见分歧,一般不要急于匆忙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再作讨论。如仍不能作出决定,应将讨论情况向县委报告,请示裁决。
7、每次党组会议均作记录(由政工科指派专人担任记录)。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分管的党组成员要本着对党组负责的精神,认真组织落实。
8、严格保密纪律。党组会议讨论的问题,除决定一定范围内传达、通报或公布的外,与会同志均应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否则,按党的有关保密纪律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文件审批制度凡以党组名义印发的涉及全面工作的决议及有关决定事项的文件,需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党组书记或委托党组副书记签发。
四、集体领导制度
1、党组会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要问题必须由党组会议民主讨论,作出决定。个人无权决定应由党组会议集体决定的重大问题,无权改变党组会议集体决定,无权对党组集体决定不作为、怠于作为或乱作为。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的,要及时向党组书记汇报并于事后及时向党组会议报告。
2、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党组成员必须坚持执行党组会议的决议,自觉维护党组的团结,并要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处理好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如对党组会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的情况,可在党组会议内部提出讨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组会集体决定相违背的言行。各位党组成员对所分管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根据需要,可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适时向党组书记通报或向党组会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