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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吴县人民法院党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2-08-16 11:17:44


孙吴县人民法院党组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市中院和县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切实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实行“党组统一领导,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院把党风廉政建设的任务纳入工作目标,在岗位责任制中予以明确,与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党风廉政建设收到实效,促进本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司法公正。

二、责任范围及内容

(一)院党组对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具体内容为:

 1、按照县委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2、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理论、纪规的学习和对本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干警党风党纪、廉政、职业道德的教育。

3、履行监督职责,领导、组织对本院和所辖人民法庭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4、领导、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5、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党组书记对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院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内容为: 1、 支持党组会议制定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阶段性目标及措施、要求。

2、 对党组其他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予以明确分工。

3、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及上级法院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审判工作、队伍管理工作、诉讼费管理工作等廉政制度,并督促落实。

4、 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和谈话制度,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抓好班子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勤政的工作。

5、 支持、督促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 6、 负责党组其他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工作,坚持打招呼制度。

(三)党组成员对所分管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具体内容为:

1、按照党组的部署、分工,指导、督促所分管部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贯彻意见和具体措施。

 2、随时听取所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汇报,帮助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3、了解并掌握所分管部门领导、干警的党风廉政的情况,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对其中有违法违纪苗头或问题的,及时打招呼,重大问题及时向党组书记报告。

4、督促所分管部门严肃执法,严格遵守执行最高法院的“两个办法”,防止和纠正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司法公正。

5、支持、协助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查处对所分管部门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

(四)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部门领导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内容为:

1、加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院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及规章制度。 2、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及时了解并掌握责任范围内党员、干警的纪律作风和思想状况、动态;有针对性地组织本部门党员、干警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抓好党风党纪、审判纪律和廉政教育工作,加强队伍管理,发现有违法违纪苗头的,应及时加以制止,帮助其改正;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向上报告。

3、履行检查、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党员、干警廉洁自律情况,遵守审判纪律情况等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

4、支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检查监督及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带头廉洁自律,模范执行审判纪律。 (五)除履行上述(四)项规定外,各职能部门须按照其工作特点,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相应的工作。 纪检组:协助院党组抓好本院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按照县委、县纪委和市中院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院实际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计划、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阶段性工作,对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问题开展调研,协助党组制定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打招呼并予制止,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向院党组、县纪委报告并按案件管辖权限组织力量依法进行查处;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 政工科: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选拔、任用、考核、培训等方面的廉洁从政规范;负责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及组织处理工作;负责领导干部的财产、收入申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落实工作。 党支部:负责机关党组织和党员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学习、教育;对本院党组织、党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党员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根据管理权限,对违法违纪的党员进行处理和党的纪律处分工作。 其他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承担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相应的任务,制定相应的措施并进行检查监督。

 三、责任考核 院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本院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同时,接受市中院和县纪委对本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要与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结合起来进行。考核结束后,应对领导班子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出整体综合评议,对考核结果,形成文字材料归档留存,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及时公布或反馈。

 四、责任追究

(一)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二)责任承担方式: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扣发奖金;调离、免职;党、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 

(三)责任人违反本方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组织处理或政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机关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工作拒不办理,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记过;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人辞职或对其免职。

3、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审判纪律枉法裁判,以及违反财务制度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责任人以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责任人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5、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6、其他违反本方案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责任人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或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或扣发奖金;情节较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党纪处分的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关问题说明 本方案由院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自行文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刘洋洋    

文章出处:孙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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