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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致一人死亡 肇事逃逸并找人“顶包”获刑

发布时间:2018-04-23 16:21:37


  饮酒后超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肇事后竟逃逸并让他人为自己“顶包”,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惨重代价。近日,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

  2017年11月29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一轿车沿淮南泰丰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淮河大道与泰丰大街交口西侧路段,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程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相碰撞,造成程某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张某肇事后驾车逃逸,并指使其朋友王某冒充肇事司机到交警部门投案,被民警识破。张某则于次日上午到交警部门投案。经鉴定,张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27.9mg/100ml,程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事故路口观察疏忽碰撞到死者所驾车辆且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程某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存在一定的过错。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程某承担次要责任。

  另查明,同年12月19日,张某家属与程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于当日支付经济赔偿金83万元,取得了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在庭审中,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辩护人则认为,张某交通肇事后主动投案,悔罪态度真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应对张某减轻或从轻处罚,并对张某判处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饮酒后在道路上超速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不久,张某接到侦查人员问询电话,其为逃避责任追究,谎称不是本人驾驶车辆,但在第二天上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张某有酒后驾车及超速行驶的情形,在事故发生后又指使他人冒充肇事司机到公安机关投案,犯罪情节较为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关于辩护人建议对张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依法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斌斌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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