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如何开展巡回审判工作
巡回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为了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深入农村及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等偏远地区,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的一种审判方式。《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中明确提出:健全巡回审判,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方便群众诉讼。黑龙江省孙吴县法院结合当地实际,从2008年开始,紧紧围绕“司法为民”,不断开展巡回审判,取得了实效。5年来,通过巡回审判方式审结各类案件2000余件,解决诉讼标的3000余万元,且无一更审改判案件发生,为辖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做出贡献。
一、规范巡回审判的各个环节
首先要着力解决思想问题,以科学发展观作为开展巡回审判工作的思想保证。探索、建立、完善巡回审判工作机制,就是要针对新时期矛盾纠纷的特点,将人民法院的司法为民工作纳入科学化、经常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轨道。结合实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科学的工作方案、工作目标、工作措施等。明确五个观念:树立大局观念,将巡回审判置于党和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来思考、定位和推进;树立合力观念,要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和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形成党政领导、各负其职、依靠群众、全员参与的多元化解决纠纷局面;树立和谐观念,注意理顺情绪、减少对抗、恢复秩序、建设和谐,确保矛盾不积累、不激化;树立效益理念,追求高效应该成为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指导思想,巡回审判要体现成本低、快速、方便、非对抗性的特点,避免诉讼和庭审的复杂和“案结事不了”等弊端。
其次要明确受案类型。受办案形式所限,巡回审判所审理的案件不宜过于复杂。巡回办案所受理案件的类型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类型。具体而言,如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在同一地区、且属于交通不便的农村案件;一方当事人因年龄较大或身体状况等原因难以到庭参加诉讼的案件;属于赡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简单债务纠纷等常见案件;比较典型、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案件;能够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或方便当事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或就地巡回审理能够有效宣传法律知识促进人民群众提高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稳定的其他案件。
最后,要有强有力的后勤保障。整合审判资源,选调审判骨干组成“巡回”法庭,优先拨付业务经费,配备车辆、电脑、打印机等审判设备和办公用品,保证办案所需。深入乡村,就地办案,现场送达、现场开庭、现场调解、现场宣判。坚持吃、住在农村,深入田间地头开展审判。2011年先后四次集中下乡,开展巡回审判53天,审结案件553件,解决诉讼标的额2200万元,当场履行欠款170万余元。以巡回审判方式审理案件598件,占全部案件的25.7%。巡回审判制度的施行,有效避免了农民在农忙季节没有时间和精力“打官司”,致使矛盾因不能得到及时解决而激化的潜在危险,减轻了当事人诉累,法院也降低了诉讼成本,加快了办案进度,节省了有限的审判资源。
二、落实“便民”,解决群众困难 “便民”是以人为本、取信于民的重要途径。结合本地实际,落实便民措施,努力解决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困难,这是我们在开展“巡回审判”活动中始终强调的关键环节。孙吴县是经济欠发达的农业县,地域广、交通不便,老百姓打“官司”难。
2012年年初开始,推行了立案公开、庭审公开、证据采信公开、事实认定公开、裁判理由和结果公开、执行过程公开、办案纪律公开,最大限度地将审判、执行活动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以公开促公正,提升法院公信度。对于有影响的案件、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典型和新型案件,主动邀请人大、政协、政法委和有关部门、团体参加旁听,了解当事人诉辩意见以及法官的审理情况,增进法院与社会的理解和沟通、消除误解和猜疑。还广泛推行公开庭审观摩活动,一改以往由审判人员自己挑选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和先定后审走过场的做法,由立案庭专门选择案情和法律关系复杂、矛盾尖锐、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使法院的审判活动直接在社会公众的监督下进行,让 “丑媳妇”多见几次“公婆”,多经受几次严峻的考验,即实现了公开、透明,又能使法官得到真正有效的“实战”磨练。
迟到的公正是“假”公正。基层法官在办理案件中,始终强调高效率、快节奏,立案、送达、排期、开庭、审理、宣判各个环节都强调加快速度、搞好衔接,由立案庭负责跟踪督办,月末予警,季末通报,年末奖惩,力争在最短的时间里审结案件。大量适用简易程序,缩短办案环节和时间。2010年有 1796 件案件采取简易程序审理,占全部案件的76.95 %。通过采取庭前速裁,对双方争议不大、权利义务明确和小额诉讼案件,在立案环节,能解决的马上着手解决,采取速裁方式审结案件250 件,占全部案件的 10.7 %。保持“均衡”结案,按照科学渐进、逐月提高的要求,结案率始终月月平稳上升,一直保持在全市法院系统的前列。
三、着力“调解”,维护社会稳定
老百姓最讲究“和为贵”,“打官司”也是因为“和”不了才不得以而为之。因此,用“和”的方式达到 “案结事了”。这是审判活动最理想的效果,也是最“高明”的效果。一要注重调解原则。既要在审判工作中强化调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矛盾了,也要通过巡回办案的机会对乡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并通过典型事例以案说法,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与法官的沟通交流,使之能够起到更好的指导作用。二要注重强化速裁。巡回审判要与民事案件速裁机制相结合,注意在巡回审判中以较短的诉讼周期、较低的诉讼成本解决纠纷,这样才能体现便民、高效,实现多渠道、多方式最大限度地解决纠纷。三要尽量适用简易程序。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正日益突出,巡回审判使得这一矛盾更加突出,所以巡回审判要尽量适用简易程序。
在实际工作中,把调解作为结案的首选方式,作为化解矛盾的最佳手段,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的始终,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能调不判、多调少判”, 抓住三个环节,把握技巧和时机,做细庭前调解,认真倾听当事人心里的“委屈”和诉求,像朋友一样交流思想、沟通情感、增进了解、赢得信任;做足庭中调解,摸清当事人诉争的焦点和难点,抓住“要害”,寻找解决纠纷的“突破口”;做好庭后调解,结合庭审情况,从认定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等方面陈述“利害”,让当事人自我衡量利弊,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
在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基层法庭利用庭前、庭中和庭后几个环节,邀请原告的亲属、朋友以及被告的合伙人到场,围绕事实认定、法律规定、过错责任等开展多次调解,采取换位思考的方法,背对背地帮助当事人分析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企业的责任和信誉,终于使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庭给付原告赔偿款17万元,原告当庭申请撤诉,一起轰动孙吴,引人关注的案件以最佳方式结案。在调解过程中,还注重把握“分寸”和尺度,即重视调解结案,又严格遵循公平、自愿、合法的原则,不“生调硬别”,不搞打、压、强迫,不以牺牲和损害一方利益为代价。在开展巡回审判过程中,法官在送达起诉状期间就对农民做大量的讲解、宣传和疏导工作,“一条龙”式的服务模式,加上法官的认真负责,所以在案件的调解和审理过程中,农民的抵触情绪大大降低,不少农民还积极配合法庭的办案活动。
四、注重“宣传”,提升法律普及面
我国普法力度一年大过一年,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也一年好过一年。但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和自然环境客观上存在的差异,决定了在我国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普法效果没有预计中的成绩。这些地区大部分民众法律意识及水平仍然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水平不高。故要落实巡回审判制度具体措施,就需要提高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让民众知法、懂法,然后再相信法律、依靠法律,巡回审判制度才会有更大的用武之地。
实践证明,巡回审判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尤其适合于欠发达地区的广大农村。该制度追求的便民、利民、公正、高效的审理模式,符合我国政体和司法实情。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中,巡回审判制度必将成为实现“公正与效率”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助推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