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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犯罪行为性质轻于其他信用卡诈骗行为吗?

发布时间:2017-03-04 12:47:43


    一、主观恶性不同

  由于信用卡持卡人都是使用真实身份,就必须对持卡后的行为负责,因此一般人没有逃避还款和追责的意图。因恶意透支信用卡构成犯罪的大多数人都是因为对此类行为的后果认识不够,以为只是欠了银行的钱,只要还了就没关系。而其他三种情形,无一例外事先即具有逃避还款和追责的意图。

  二、侵犯的客体不同

  其他三种情形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所侵犯的都是双重客体,既严重妨害银行对信用卡的管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也侵犯银行的财产所有权。而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从实质上来说,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银行的财产所有权。只要能将所透支的资金归还,有的甚至还能归还利息、滞纳金等,银行就没有什么损失,如果符合条件,信用卡不需要作废即可继续使用,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所造成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

  三、风险控制不同

  由于信用卡申请人的财产状况、还款能力、担保人情况及信用卡的审核发放、信用额度的确定等都由银行来把关,银行对发放和使用信用卡的风险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来避免和控制,而其他三种情形的信用卡诈骗,作为受害方的银行是相对难以控制的。

  四、挽回损失不同

  正因为信用卡持卡人使用真实身份,多数恶意透支人因为认识不够才导致犯罪,一旦犯罪后大多能积极想办法还清欠款本息。大部分能在公安立案侦查介入即还款,少部分在法院审理判决前也能还款。只有极少数不得不判处较重刑罚的人才没有还款或不还款。其他三种情形的信用卡诈骗,要挽回损失难得多。

责任编辑:刘海婷    

文章出处: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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