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上午,北京首例“申请撤销非遗案”在北京四中院公开开庭宣判,法院一审裁定驳回了原告袁某对西城区政府、西城区文委二被告的起诉。
袁某发现其制作并申请的“古建筑模型扎小样”虽然被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但自己并未被评定为传承人,遂将西城区政府和西城文化委员会告上法庭,申请将该项目从非遗名录中撤销。
原告袁某诉称,二被告向原告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并未依法收集代表性实物,没有确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故不能将该项目实际传承。故要求二被告将“古建筑模型扎小样”项目从第四批西城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撤销。
被告西城区政府辩称,西城区政府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机关,也没有撤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的法定职权,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撤出名录公告的规定。故西城区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西城区文委辩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所有权并不归属于任何个人,个人无权申请撤销,并且西城区文委是实际业务操作部门,不应是本案的被告。同时现行法律并无必须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的规定。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袁某对未被命名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提出异议,该异议不属于本案合法性审查的范畴。且本案中将“古建筑模型扎小样”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予以公布的实施主体是西城区政府,故原告以西城区文委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告与西城区政府将“古建筑模型扎小样”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其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其对西城区政府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对西城区政府和西城区文委会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