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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人要涨价,买受人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6-08-18 09:12:09


    案情回放

    2016年1月18日,许某和李某夫妻二人在苏州XX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房产经纪公司”)居间介绍下与陈某、张某夫妻二人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许某和李某夫妻二人购买陈某、张某夫妻二人所有的苏州吴江区X镇XX室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85万元整,许某和李某须在2016年1月18日前支付被告定金人民币2万元整并且在2016年2月29日前办理资金监管手续及贷款手续,合同双方须在放款后5个工作日内配合房产经纪公司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陈某、张某须在2016年2月29日前提供相应合法的过户所需的材料,否则视为违约。

    合同订立后,许某和李某于签约当日向陈某、张某支付定金人民币2万元整;1月26日,许某和李某办理了房屋网签手续、资金监管手续并于当日向陈某、张某支付首付款22万元整;2月14日许某和李某的银行贷款获得审批。按照合同的约定,陈某、张某须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且在2016年2月29日前提供相应合法的过户所需的材料,然而陈某、张某却一再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拖延提供过户材料,未积极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相关手续,未向许某交付房屋,并声称市场房价上涨,要求涨价五万元。

    案件解读

    1、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本案买卖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同时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性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另买卖双方1月26日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签订的网签合同即网上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为行政备案需要,是对1月1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本身的效力的确认,《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约定:《存量房买卖合同》与本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因此《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履行。

    2、买受人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出让人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该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应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买受人许某和李某夫妻二人已经按时履行了支付定金、办理贷款手续及资金监管手续等义务,全部房款已经付清,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且无违约行为。出让人陈某、张某夫妻单方涨价、恶意拖延,未按约定履行房屋过户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责任编辑:刘海婷    

文章出处: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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