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简单的民事健康权纠纷案件,一审生效后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抗诉,在六年中经历了四次开庭审理,历经四个判决、两个裁定,走完了所有诉讼程序,在执行中经过富源县检察院与人民法院配合协调、跟踪监督之后,近日执行完毕,最终尘埃落定,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李舒祺与李金玉系富村镇亦佐小学六年级同班同学,2007年11月7日上午10时许(课间休息),双方在嬉闹中李金玉打了李舒祺一嘴巴,李舒祺在追赶李金玉的过程中不慎摔断右手肱骨,造成右上肢九级伤残,开支各项医疗费用共计13495.53元。诉至法院后,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没有过错,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遂申请检察机关抗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李舒祺跌倒损伤的后果与李金玉在此前打了一嘴巴的行为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李金玉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具有主观过错,其行为与后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李金玉的法定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亦佐小学对学生管理不严,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亦佐小学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经到村委会组织当事人实地多次调处,亦佐小学同意给予适当经济补偿,李金玉的法定代理人李生银拒绝给予适当赔偿,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后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富源县法院再审,再审中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判决由申诉人李舒祺自行承担50%的责任,由李金玉的法定代理人李生银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赔偿人民币4048元。亦佐小学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赔偿人民币2700元,合计赔偿金额为6748元。
本案虽然解决了当事人的纷争,但是给双方当事人带来的是多年的诉累,耗时费神,也增加了司法成本。给我们的启迪和感悟是:“校园嬉闹致人伤,行为过错要担责;依法维权诚可敬,理性对待才是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