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管理执行案款发放,强化执行案款管理,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确保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有序、及时高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的规定,现将本次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从本公示发布之日起算。
案件号:(2019)黑1124执971号
被执行人: 袁殊刚 领款人:袁殊智
发放金额:20000元
发放方式:法银直联
发放原因:发放生活费20000元
案件号:(2025)黑1124执247号、(2025)黑1124执302号、(2025)黑1124执373号
被执行人:孙吴县正阳山乡英河村村民委员会、孙吴县正阳山乡高山满族村村民委员会、孙吴县正阳山乡清泉村村民委员会、孙吴县正阳山乡艳阳村村民委员会
领款人:孙吴县正阳山乡高山村集体经济组织、孙吴县正阳山乡清泉村集体经济组织、孙吴县正阳山乡英河村集体经济组织、孙吴县正阳山乡艳阳村集体经济组织
发放金额:30910元
发放方式:法银直联
发放原因:村委会对公账户无法收款,需要经济组织合作社账户收款
案件号:(2020)黑1124执10号
被执行人:郭海艳 领款人:焦淑珍
发放金额:12000元
发放方式:法银直联
发放原因:发放生活费12000元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456-7236201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