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吴县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7-03 14:19:25
为严格管理执行案款发放,强化执行案款管理,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确保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有序、及时高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的规定,现将本次向被执行人发放生活费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从本公示发布之日起算。
案件号:(2025)黑1124执17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格翔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闫成德
领款人:金德臣
发放金额:56900元
发放方式:银行转账
发放原因:申请执行人书面委托公司员工金德臣代领执行款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456-7236201
特此公告
文章出处: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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