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通过“放水养鱼”的柔性执行理念,既保障了银行的合法债权,又为被执行人保留了经营生机,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被执行人王某、张某夫妻二人曾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县支行申请购房贷款,后因经营亏损未能按期还款,银行诉至法院。孙吴法院于2025年6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二人偿还剩余借款本息合计63582.59元,银行对其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决生效后,银行于2026年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在案件办理中了解到,被执行人并非恶意拖欠,而是因经营海鲜店铺,资金全部压在货品中,暂时无力全额还款,但其名下有抵押房产、经营店铺,具备还款能力,仅需时间周转资金。
为避免“一执了之”影响被执行人的正常经营,执行法官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搭建沟通桥梁,组织双方协商和解方案。最终,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先行偿还10000元,剩余款项待其秋季种植补贴、种地及店铺经营收益到位后分期偿还,银行同意该方案。基于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孙吴法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既依法保障了金融机构的债权,又为被执行人的经营发展留出了空间,真正做到了“放水养鱼”,让被执行人有机会恢复经营、偿还债务,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
下一步,孙吴县人民法院将持续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运用执行和解等方式,平衡各方利益,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以有温度的司法执行护航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