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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法案例】是“承揽”还是“雇工”?一纸判决厘清近百万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5-11-17 15:39:26


彩钢房梁上的焊工随滑落的房梁一同坠下,近百万赔偿责任的背后,是法庭上“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激烈博弈。近日,孙吴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通过精准厘清法律关系,最终作出判决,明确责任归属,用一纸判决为劳务安全划下醒目红线。

事故回放

曲某受孙吴县某黑木耳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赵某邀请,为其建造彩钢房并负责电焊工作。施工现场,曲某攀上房梁作业时,赵某提供的人字叉杆突然滑动,导致房梁滑落。曲某随之从高处坠落,身受重伤。事故发生后,赵某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将曲某送医。因伤势危重,曲某辗转多家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颅骨骨折、神经源性休克等十余项严重损伤,累计住院长达78天。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后,曲某将该合作社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交锋


法庭上,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成为争议焦点,直接关系到责任承担主体和归责原则。被告合作社坚持主张其与曲某之间属于“承揽加工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合作社认为,其只需验收最终劳动成果,无需对曲某工作过程中的受伤负责,并指出,曲某自身安全意识淡薄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法院审理

孙吴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施工前向曲某预付了部分费用,这与承揽合同“验收合格后支付报酬”的典型特征不符,更符合劳务关系中定期或预付报酬的特点;且赵某全程在施工现场,对劳务活动进行指挥和管理,表明曲某的工作缺乏承揽合同要求的独立性,系在赵某的组织管理下提供劳务。

与此同时,因曲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受合作社这一经营主体雇佣,法院判定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应由自然人赵某个人承担。

判决落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最终判决赵某赔偿曲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79155.94元。

法官说法

劳务或服务场景中,准确界定“承揽”与“雇佣(劳务)”的法律界限至关重要,直接关系人身损害发生时的责任归属。对劳务提供者而言,应增强安全意识,从事高处作业等危险工作时,务必做好安全防护、规范操作;尽量通过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工作内容、报酬支付及安全责任等,避免事后举证困难。

对劳务接受方而言,若实质是雇佣他人提供劳务,必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符合标准的工作环境、设施设备,加强现场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切勿以“承揽”之名行“雇佣”之实规避责任,否则发生事故仍需依法担责。

 

无论是提供还是接受劳务,都应树立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从源头预防减少伤害事故。一次关系的误判,一场安全的疏忽,都可能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只有共同筑牢安全防线,才能营造规范可靠的劳务环境。

责任编辑:刘文鹏    

文章出处:孙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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