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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吴法院“双十一”消费提示:理性下单 依法维权

发布时间:2025-11-11 14:56:40


“双十一”购物狂欢季已拉开帷幕,各类促销活动令人目不暇接。为引导广大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有效防范购物风险,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孙吴法院结合审判实践,特发布以下消费提示:

一、 细读规则,谨慎支付“定金”

消费者在支付“定金”前,务必仔细阅读平台及商家的预售规则,确认商品的价保期限、尾款支付时间、优惠券使用条件等关键信息。需特别注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消费者因自身原因未按时支付尾款,已支付的定金商家可能不予退还。请根据实际需求理性支付定金,避免因计划变更造成经济损失。

二、 警惕陷阱,防范价格欺诈

面对商家推出的各类折扣、满减、优惠券,消费者需保持清醒,警惕“先涨后降”“虚构原价”“虚假打折”等价格欺诈行为。建议提前关注商品价格波动,通过不同渠道进行比价。在购物过程中,注意保留商品页面截图、促销宣传内容、直播带货录屏、与客服的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效维权。

三、 明晰权利,用好“七日无理由”

除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外,消费者均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商家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不影响二次销售”等非正当理由随意拒绝消费者的合理退货请求。收到商品后,应及时查验,若发现商品与宣传展示严重不符、存在质量问题等,可依法要求退货。

四、 熟知法律,主张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消费者维权的有力武器。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退还货款等民事责任。更为重要的是,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一旦发现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依法主张“退一赔三”。

五、 理性消费,牢记维权途径

倡导消费者树立理性消费观念,按需购买,避免盲目跟风与冲动消费。在购物过程中,务必保存好各类交易凭证。

若发生消费纠纷,请牢记维权途径:

先行协商:首先尝试与商家客服沟通,说明问题,寻求解决方案。

平台投诉:协商未果,可向购物平台进行投诉,申请平台介入处理。

行政投诉:可通过全国12315平台、12315热线或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司法救济:在必要时,可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希望广大消费者在“双十一”期间能够擦亮双眼,理性下单,在享受购物乐趣的同时,不忘依法维权,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责任编辑:刘文鹏    

文章出处:孙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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