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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

发布时间:2014-05-08 14:49:3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起诉的实质要件是:

  (一)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益遭到他人的侵害或与之发生了权利、义务争议。

  “明确的被告”指的是原告起诉的相对方应该是明白、确切、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没有被告或被告不明确,就不能起诉和送达。当然被告下落不明不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

  “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请求内容其内涵外延应当明确、具体,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什么、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应当清楚、明白、具体,不能模棱两可、含混不清。即必须向法院说明案件事实和证据事实及其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指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级别、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该院管辖。

  起诉需要具备的形式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9条之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起诉状应当具有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如是法人写明其全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如是其他组织、写明其全称,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和代理权限;

  (二)诉讼请求;

  (三)事实和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的来源、种类、证明对象、证人姓名和住所。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起诉、原则上要有具备以上内容的起诉状。但在出现当事人的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包括文化水平、书写能力的困难和经济上的困难同时具备,这时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原告所记录的内容,签字捺手印。

  起诉、立案阶段在案件的运行时间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相关规定,如下时间要求应当引起法院和当事人的注意:

  (一)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后7日内完成立案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填写受理案件通知书,不受理的则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对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不服可以上诉。

  (二)人民法院应在受理案件后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或发出公告。

  (三)被告自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者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因为答辩是一种权利。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法院应在收到后5日内送达原告。

责任编辑:孟飞    

文章出处:孙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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