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靳某与被告冼某婚后育有一女小雨(8周岁)和一子小祥(5周岁)。2013年,双方经孙吴法院调解离婚,约定两名子女均由父亲冼某抚养,母亲靳某自2013年11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直至子女高中毕业。
履行情况
离婚后,冼某多次以靳某未按时支付抚养费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员了解得知,女儿小雨自2019年起便随母亲靳某生活,其生活、教育等费用均由靳某承担。儿子小祥跟随父亲冼某生活,2019年至2025年4月期间,靳某通过微信向冼某转账小祥的生活费合计23000元,远超调解书约定的抚养费金额。
执行时刻
2025年,小雨和小祥均成年。经执行员核实,靳某实际承担的抚养费用已完全覆盖义务,且女儿小雨的抚养事实已发生变更,故而与冼某沟通,充分协调,最终冼某同意撤销执行申请,并承诺今后不再就本案主张权利。
法官说理
离婚不应割裂亲情,父母应共同为子女成长营造良好环境,减少情感伤害。离婚后父母仍需依法履行抚养义务,按时支付抚养费,保障子女权益。若实际抚养关系或费用承担发生变化,当事人应主动协商或通过法律程序调整,避免纠纷。
注:文中“小雨”“小祥”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