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管理执行案款发放,强化执行案款管理,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确保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有序、及时高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的规定,现将本次向被执行人发放生活费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从本公示发布之日起算。
案号:(2023)黑1124执570号
申请执行人:宋颖
被执行人:宋义国
发放银行卡户名:张淑华
发放金额:70000元
发放方式:银行转账
不是本人卡原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卡号
发放原因:支付宋颖案款52000元,宋义国生活费18000元
案号:(2024)黑执恢21号
被执行人:李彬彬、徐春玲
发放金额:5000元
发放方式:法银直连
发放原因:给被执行人租房费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456-7236201
特此公告
孙吴县人民法院
二○二五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