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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吴县人民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3-03 13:51:00


 为严格管理执行案款发放,强化执行案款管理,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确保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有序、及时高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的规定,现将本次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从本公示发布之日起算。

 

    案件号:(20171124234

申请执行人:孙吴县利达种业有限公司      

领款人:姜泉

    发放金额:6000

发放方式:法银直联

收条上提供的银行卡号

 

案件号:(20251124111

申请执行人:李若希      

领款人:张玉秀

    发放金额:3600

发放方式:法银直联

收条上提供的银行卡号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456-7236201

    特此公告

孙吴县人民法院

二○二五年三月三日

 

文章出处:孙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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