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管理执行案款发放,强化执行案款管理,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确保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有序、及时高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的规定,现将本次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从本公示发布之日起算。
案件号:(2025)黑1124执恢1号
案外人:路天宇
发放卡号户名:路晓军
发放金额:8190元
发放方式:银行转账
发放原因:退还买受人路天宇替被执行人缴纳的税费。
不是本人卡原因:领款人自己提供的卡号
案件号:(2025)黑1124执恢1号
被执行人:王霞
发放卡号户名:王恒勤
发放金额:11406.73元
发放方式:银行转账
发放原因:支付被执行人王霞租房款。
不是本人卡原因:领款人自己提供的卡号。
案件号:(2023)黑1124执795号
案外人:刘亚杰
发放卡号户名:刘亚杰
发放金额:800元
发放方式:法银直连
发放原因:发放受委托人执行款
不是本人卡原因:受委托人收执行款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456-7236201
特此公告
孙吴县人民法院
二○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