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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疆孙吴 法护万家·解民忧】超过退休年龄=没有“误工费”?

  发布时间:2025-02-19 14:46:38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常常会出现交通事故受害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许多保险公司或侵权人常常以受害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理由,抗辩受害人不存在误工损失。那么当达到退休年龄的受害者受到此类问题的困扰时该怎么应对呢?除了可以主张的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赔偿外,是否可以主张“误工费”呢?

【案情回顾】


近日,孙吴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例。2023年4月20日,李某驾驶车辆行驶时与相对方向唐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致使乘车人朱大娘受伤,朱大娘在医院治疗25天出院,但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故朱大娘诉至法院,主张费用有: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李某对朱大娘主张的其他费用予以认可,但认为朱大娘主张的误工费不合理,因为朱大娘已经年满70周岁,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故拒绝支付误工费用。

【案件办理及审判结果】

承办法官仔细梳理了案件脉络,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与了解: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朱大娘年满69周岁,虽然其年龄已达到女性法定退休年龄,但根据朱大娘提交的户口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结合对案外人唐某、李某的调查,能够证实朱大娘系农民,不仅有家庭承包土地,而且案涉事故发生前,朱大娘尚在打零工,具有相应的劳动能力。因此,朱大娘主张应按照农、林、牧、渔业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故本案误工费应参照2023年黑龙江省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标准54,853元/年计算,结合鉴定意见支持朱大娘伤后误工期共为180日,最终判定对朱大娘主张的误工费27,050.41元予以保护。

【法官说法】

误工费是根据误工时间、收入状况等实际情况决定的,并不以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标准。法定退休年龄是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出的规定,并非对劳动能力的认定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均未对受害人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等同于丧失劳动能力,更不意味着丧失劳动权利。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其一段时间内不能参与工作生产进而造成误工损失的,为客观事实,对其产生的误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刘文鹏    

文章出处:孙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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