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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吴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放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2-05 14:01:53



 为严格管理执行案款发放,强化执行案款管理,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确保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有序、及时高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的规定,现将本次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从本公示发布之日起算。


    案件号:(2021)112410

    案外人:孙金丽

    发放金额:61000

    发放方式:银行转账

    发放原因:申请执行人名下账户无法使用,同意本院将案款打入孙金丽名下银行账户中。

 案件号:(2025112486

    案外人:孙晶(孙树春儿子)

    发放金额:3500

    发放方式:法银直联

    代收原因:孙树春本人无银行卡,特委托孙晶(孙树春儿子)代收执行款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456-7236201

    特此公告



孙吴县人民法院

二○二五年二月五日

文章出处:孙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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