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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吴县人民法院转移执行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1-21 15:01:18


   为严格管理执行案款发放,强化执行案款管理,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确保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有序、及时高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的规定,现将本次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从本公示发布之日起算。


    案件号:(2024)黑1124执45号

    申请执行人:李福海

    转移金额:10000元

   因李福海为(2019)黑1124执1635号案件被执行人,现将(2024)黑1124执45号案件执行到位10000元转移至(2019)黑1124执1635号案件中,由该案申请执行人王艳玲领取。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456-7236201

    特此公告

孙吴县人民法院

2025年1月21日

文章出处: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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