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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疆孙吴 法护万家·解民忧】婚内擅自赠与“第三者”财产?法院:全部返还!

  发布时间:2025-01-14 14:47:13


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私自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妻子是否能够追回财产呢?近日,孙吴法院审结一起此类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基本案情

张某和刘某为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张某通过观看网络直播的方式与王某相识,并逐步发展为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张某先后多次通过其名下账户向王某转账一万余元。刘某发现上述转款后,起诉要求王某返还上述款项。王某抗辩,上述款项系张某对其的赠与,不应返还。

法院审理

经孙吴法院审理,张某在与刘某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王某,张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刘某的合法财产权益且明显违背公序良俗,故该赠与行为无效。王某取得张某赠与的款项主观上并非善意,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因此,王某应向刘某返还上述款项。

法官说法

在婚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无权非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单独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有配偶者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既违反公序良俗,剥夺了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亦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婚外第三者构成不当得利,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该夫妻共有财产。

法官提醒

家庭为最小的社会单元,关乎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夫妻一方出轨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或婚姻中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等行为,不仅严重影响家庭的和谐稳定,更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虽然上述行为本身并不受法律强制约束,但没有过错的一方仍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责任编辑:刘文鹏    

文章出处:孙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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