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孙吴法院调解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基本案情:2023年,高某某、邹某某合伙承包孙吴县某场馆室内装修装饰工程,通过微信招工群发布招工信息,郭某大、郭某二看到招工信息后,通过微信与高某某达成提供劳务的合意,约定人工费350元/天。之后,郭某大、郭某二在指定时间到达孙吴县施工地点开始施工,在开始工作的第4天出现意外,导致郭某大右手肌腱断裂,住院治疗。郭某大出院后与高某某、邹某某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并要求对其伤情进行司法鉴定。
审理经过:承办法官路杨在阅卷后,首先通过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对案情进行初步了解,引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后开展庭审前质证,在质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赔偿数额争执不下,郭某大坚持进行司法鉴定。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中,郭某大的伤情相对不重,通过司法鉴定方式解决必然影响案件审理效率,通过以往工作经验判断,该伤情无法达到伤残等级,如果再次对双方进行释法说理,有可能会进一步缩小双方调解差距,调解解决本案无疑是处理本案矛盾的最优方式。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在外地居住,承办法官采取背对背调解法、模糊调解法,分别联系各方,对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各自过错程度、鉴定费用负担等方面进行充分释明。最终,高某某、邹某某同意当庭一次性给付20,000元赔偿款。郭某大也同意免除其余部分赔偿款项,并要求撤回司法鉴定申请。
庭审后,双方当事人均对该调解结果表示满意,纷纷通过微信向承办法官表示感谢。
“小案不小办,小事不小看”。孙吴法院始终坚持“如我在诉”的审判理念,兼顾公正与效率,俯下身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有效避免审判程序“空转”,努力把为群众实质性化解矛盾作为审判的终极目标,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