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自2010年9月开始,王某、孙某未经其他业主的同意,私自占有使用孙吴某市场一楼公共门厅、卫生间,该楼主范某向孙吴法院提起诉讼。孙吴法院于2023年12月作出判决:王某、孙某停止侵占一楼公共门厅、卫生间,并清除该门厅及卫生间的物品;王某、孙某将东侧卫生间门安装完毕。因王某、孙某一直不主动履行判决,为保证全体业主的权益,范某于2024年4月向孙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时刻】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员虽多次释法明理且上门张贴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等,但王某、孙某态度嚣张,始终认为该门厅及卫生间是自己私有财产,并以此拒不履行判决。为保证胜诉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员认真研判风险,多次勘查现场,经过与王某、孙某20天的多番沟通,最终,王某、孙某清除一楼公共门厅、卫生间的物品将东侧卫生间门安装完毕。
【法官说法】
王某、孙某未经该楼其他业主的同意,私自占有案涉一楼门厅、卫生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规定,侵害了其他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现实生活中,占有共有部分的行为不仅影响其他业主合法权益,也会对公共安全造成隐患。请广大群众做到学法用法懂法守法,依法维护安全、和谐的公共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