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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疆孙吴 法护万家·解民忧】铁腕执行强制腾房 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

  发布时间:2024-03-14 14:18:47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存在借款与房屋合同纠纷案件,经一审、二审并依法判决,王某均胜诉。判决生效后,被告刘某迟迟未履行房屋交付义务,给原告造成胜诉权益难以兑现的难题。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刘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限期腾房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及亲属仍旧在已处置房屋内继续居住,拒不搬出,多次沟通无果。为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孙吴法院组织了强制腾房执行活动。

法院执行干警奔赴执行现场,请派出所和社区工作人员现场见证。执行干警按照事前执行预案分工开展工作,对房屋内所有物品逐一清点、搬运、登记,并全程使用执行记录仪录音录像,确保整个执行过程依法、规范、透明。经过干警们2个多小时的努力,将案涉房屋顺利交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行动最终圆满结束。

法官提醒

逃避执行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在法律面前,任何逃避执行的行为只会透支自己的信用和增加支出的成本。若被执行人及协助义务人存在拒不配合腾退不动产等逃避执行、阻碍执行的行为,将会受到罚款、拘留等法律制裁,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被执行人不要心存侥幸,放弃逃避幻想,主动履行义务,弘扬诚信美德。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责任编辑:刘文鹏    

文章出处:孙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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