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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故事】执行工作中不想看到的“执行不能”

  发布时间:2024-01-18 13:22:40


在执行这条道路上,法官要面对的除了不愿意还款的被执行人,还有很多没有还款能力的人,他们仿佛消失在大众视野中。遇到被执行人没有可执行财产的情况,找到被执行人便成了执行案件的突破口,但有些时候却事与愿违。

案情简介

2013 年,宋某、闫某向韩某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1.5分,借款期限为1年,一个月后宋某偿还了借款10万元及利息,但闫某的欠款到期后一直未偿还韩某2014年韩某将宋某、闫某起诉至法院。

孙吴法院判令宋某、闫某共同偿还韩某,因被告闫某离开孙吴,由宋某代闫某偿还了本金及利息。宋某偿还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追偿闫某,宋某一共偿还4万元左右后,就不再偿还,也找不到本人,后得知2021年闫某得病去世,案件进入终结状态。申请人了解到被执行人闫某财产可能已被妻儿继承,并告知执行法官可能就在克山县某地址,为了切实保证申请人宋某的财产权益,执行法官一行3人2023年12月15日早七点前往克山县了解闫某妻儿财产、户籍及住址等情况,先到达克山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查询到妻儿名下均没有继承房产,再到公安局户籍科,查询到户籍地址就在孙吴辖区内,户籍根本不在克山县,为了找到妻儿了解情况先后又去了第一派出所和为民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帮助联系了多个社区的负责网格员,依旧没有查到妻儿在本地有居住情况。

因无法了解更多继承和相关财产情况,面对这种情形,执行干警也感到无奈,在向申请人宋某说明后,宋某表示理解。虽然遇到了诸多困难,但这一“执行不能”案件执行法官们并没有放弃,后续仍会努力寻找线索,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

以案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法院每年都会出现,对于这类执行不能的案件,一旦处理不当,只会将申请人本就不愿受诉讼、官司所累的负面情绪激化到极限,从而更不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

对于“执行不能”终本案件,法院可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法院每年定期集中发起线上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有财产的,立即恢复处理。

同时,执行法官应加强对申请人的沟通解释工作,争取到申请人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化解申请人负面不满情绪,做好安抚、后续工作,把好法院工作最后一道重要关口,行动同时,也让当事人知道法院在行动、在作为,做到沟通、行动双向“作为”。

责任编辑:刘文鹏    

文章出处:孙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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