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如何请求其支付抚养费?让我们通过孙吴法院审理的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唐某某的父亲唐某与母亲陈某于2020年10月20日在孙吴县民政局离婚,约定唐某某由父亲唐某抚养,母亲陈某每月承担1,500元抚养费。但自从唐某与陈某离婚后,陈某分文未付抚养费。唐某某现就读于初中,父亲唐某一人的能力已不足以承担唐某某的抚养费,据此,唐某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唐某某2020年10月21日至2023年7月21日期间的抚养费47,561.5元。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唐某某的父亲唐某与母亲陈某离婚时,已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唐某某由唐某抚养,陈某每月向唐某某给付1,500元抚养费,因此,陈某理应按照协议约定向唐某某给付抚养费。庭审中,陈某虽辩称其以其他形式向唐某某支付了抚养费,但其除提交11笔微信转账截图(为唐某某交学费)外,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同时,唐某某的父亲唐某同意将陈某支付的学费在陈某应给付抚养费数额中予以扣除,因此,陈某应向唐某某给付的抚养费数额为47,561.5元。
典型意义: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费用。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之间的血缘永续、亲情永存,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抚养费的目的是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并且在父母和子女之间即为法定之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会随着父母之间的约定而转移和丧失,故子女有权利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抚养费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