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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疆孙吴 法护万家·解民忧】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受伤,定作人是否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3-10-19 13:50:26


A:“我今年包了一片地,主要是收割玉米,今年的花销有着落了!”

B:“那真不错啊,但收割机是大型机械,一定要注意安全!”

果然刚开始收割,出事了......

    2021年11月初,于某与王某A达成了收割玉米的口头协议。即于某用自有收割机为王某A当年种植的玉米进行收割。收割之后,王某A按照收割地块的面积向于某支付相应的收割费。因王某A家玉米地的地势低洼,致使收割机陷在地里开不出来,在王某A用自家的拖拉机没有拽出来后,找来同村村民王某B,并由王某B驾驶大马力拖拉机与其共同拖拽。但在于某为其车尾牵引钩挂钢丝绳时,王某A在没有任何信号指示的情况下,突然启动拖拉机向前开去,导致于某双手8根手指被勒在钢丝绳里。于某抽出双手时,发现左手食指已经离断、中指也严重受伤。因于某伤势严重,连夜被送至哈尔滨市高新医院治疗,进行断指再植术。经复查确定,于某左手食指功能完全丧失,已构成残疾。因王某A拒不履行赔偿责任,故于某诉至孙吴法院。

   

   本院经审理认为,于某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具体理由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于某与王某A之间关于收割玉米达成的口头协议属于承揽合同。而王某A作为定作人,对于某完成收割玉米作业,以及自行操作牵引绳索来拖拽收割机,不存在“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行为;2、将收割机由陷车处拖拽出来继续完成收割作业,是于某作为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的组成部分;3、因于某采用的拖拽方法,是将收割机及两辆拖拉机以王某B所驾拖拉机牵引钩为连接处相互串联起来,并准备用两辆拖拉机共同拖拽收割机。因此,在于某将收割机与王某A所驾拖拉机的两条牵引绳索挂到王某B拖拉机车头尾部的牵引钩处时,只要收割机与两辆拖拉机中有一辆机动车的位置发生移动,都存在致伤于某双手的危险性。而仅依据于某提供的王某B、于某二人的证言,不能证实于某是在挂哪一条牵引绳索时,因哪一辆机动车发生位置移动,而导致本案事故发生。在此情况下,于某单独主张王某A驾车移动并因此导致其手指受伤,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
   基于上述客观事实的存在,本院认定,于某在完成承揽工作过程中自己身体受到损害,作为定作人的王某A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某主张的侵权事实证据不足,据此,本院对于某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争执的焦点在于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定作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法官认为,被告王某A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某与王某A之间关于收割玉米达成的口头协议属于承揽合同,于某与王某A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承揽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原告由于过失造成自身受伤,被告无过错,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现在农村收割玉米的情形大量存在,村民作为定作人的情况较为普遍,若在收割过程中定作人因自身原因未能给承揽人提供安全的条件,就容易出现重大人身事故。故此,审理该类案件时要准确的把握尺度,不能全盘的由定作人来承担责任,一定要分清承揽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准确厘清各方关系后在进行定性,才能达到法院追求的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刘文鹏    

文章出处:孙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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