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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疆孙吴 法护万家·解民忧】智慧系统执行 强制扣划保险

  发布时间:2023-10-07 13:52:58


随着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

商业保险产品成为

大众选择医疗和理财的方向

当遇到法院强制执行时

被执行人的商业保险产品

能否视为财产被强制扣划?

近日,孙吴县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扣划被执行人保险产品成功执行完毕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郑某以做生意的名义向刘某借款10万元,刘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郑某。借款到期后刘某多次向郑某索要,郑某均以暂时没有钱款为由推脱,无奈刘某于2022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郑某还款共计11万余元,但约定还款日期郑某只给付刘某4万元,刘某于2023年5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后,经查郑某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未能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一度陷入了僵局。正当执行干警一筹莫展时,执行系统反馈被执行人郑某曾于2018年购买商业保险。获知此信息后,执行干警立即前往太平洋保险查询核对郑某名下保单号、保险种类、保险状态及剩余价值,并依法进行冻结。同时,再次与被执行人郑某取得联系,告知其若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将对其名下商业保险进行强制扣划,郑某表示自己确实无能力还款。执行干警随即对被执行人郑某名下商业保险现金价值进行提取扣划,此案顺利执行完毕。

以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商业保险产品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范围。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万能型人身保险金、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等均属于投保人、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其名下的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所以,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以强制执行的保险产品,法院将依法强制退保,提取被执行人的保单现金价值进行执行,以保障胜诉当事人的权益。

责任编辑:刘文鹏    

文章出处:孙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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