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顺利履行。孙吴法院推出《财产保全提示书》,由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在当事人咨询或立案时一并送达,截至目前已发出450余份。

Q:什么是财产保全?
A: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民事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或者为及时、有效地避免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所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财产保全有两种:
01
诉前财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具备下列条件: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②必须有利害关系人提出保全财产的申请;③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02
诉中财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对诉讼中的财产进行保全应具备下列条件:①必须是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法院将来作出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②一般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必要时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作出裁定;③案件具有给付内容。
为什么发放《财产保全提示书》?
为有效提高诉前保全程序应用,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实现。孙吴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通过发放《财产保全提示书》,向当事人传达财产保全相关信息。
下一步,孙吴法院将进一步推行财产保全告知制度,向当事人充分释明财产保全的优势,将司法为民的核心理念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