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出行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
要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
【案件回放】
2021年2月11日8时55分许,卢某驾驶黑NR****号小型轿车沿孙吴县红旗街自西向东行驶时,与自南向北横过红旗街未在人行横道内行走的行人佟某相刮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黑NR****号小型轿车损坏,行人佟某受伤。经孙吴县交警队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卢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佟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因此次事故,佟某在孙吴县中医院诊断右股骨粗隆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12天,在黑龙江省第三人民医院诊断脑梗塞,住院治疗15天。卢某驾驶的案涉车辆黑NR****号小型轿车在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人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2,0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经孙吴县人民法院审判,卢某驾驶的车辆与行人佟某相刮发生交通事故,卢某驾驶的车辆在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人保险。卢某因交通事故给佟某造成的各项损失应先由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确定第三者责任保险进行理赔,仍然不足的部分由相应的责任主体承担剩余的侵权责任。
【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依据《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经孙吴县交警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卢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佟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卢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佟某承担20%的责任。
【法官说法】
近年来,我国此类交通事故侵权案件呈现出高发态势,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开车出行,要小心谨慎,切勿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开玩笑。要时刻谨记,遵章守纪,尊重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