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孙吴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一直处于“失踪”状态,担保人程某因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被强制执行。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被执行人董某从申请执行人王某借款人民币76000元,程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名盖印。此后,董某按照合同从未偿还本金及利息,多次催要无果后,王某将董某、程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董某、程某共同偿还王某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万多元。判决生效后,董某一直不知所踪,经执行干警查控,名下没有可执行财产,但细心的执行法官发现,担保人程某以前有工作,已退休,结果印证了执行法官的猜想——程某有稳定工资收入。
约程某谈话,对工资银行卡的事情含糊其辞、拒绝告知,执行法官便组织助理分头查找,前往各个银行窗口收集收费账户信息,到原单位调查工资信息……
终于找到了程某收款账户信息。为了防止程某再次转移财产,按捺心中喜悦,保持严肃镇定,有条不紊地安排助理前往银行办理冻结手续。自己则声东击西,与程某谈话,放松其警惕,为冻结账户争取时间。
直到收到“已成功冻结2万多元存款”的好消息,申请人的执行款终于落实了一部分,执行法官悬着的心才放了下来,该案执结也看到了希望。

事后,大家复盘这次执行工作经验时,成员打趣说:“执行法官需要练就一双‘火眼金睛’,还要能灵活运用兵法三十六计,像何法官一样以亮剑精神向失信被执行人宣战,让老赖无处遁形!”
法官说法
担保人的责任根据其担保的方式分为一般担保责任和连带担保责任两种。承担一般担保责任的情况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况是当债权人在债务到期时,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债务人、担保人要求偿还债务。如果未约定担保方式的,视为一般担保责任。
1、《担保法》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3、《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