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茫茫车海”中
寻找被查封车辆
看似无影无踪
实则被执行人隐匿财产 心存侥幸
看孙吴法院
如何通过智慧审判、科技执行让消失车辆现形
2015年7月,王某A与耿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某A向耿某借款11万元,期限3个月,高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2017年8月,耿某未按期偿还借款,王某A将高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高某对11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生效后,高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规定报告财产,王某A申请强制执行。
孙吴法院对被执行人高某采取线上及线下查控,未发现高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员将财产查控情况告知申请人王某A,王某A向法院提供线索,称高某在2016年11月用母亲名义购买案外人王某B名下奥迪轿车一辆,执行员立即约谈王某B,向其调查出卖奥迪轿车的相关情况。王某B证实,2016年高某确实购买了他的奥迪轿车,高某付款后,未办理过户手续,在确认奥迪轿车确为高某所有后,执行员将王某B名下奥迪轿车查封。
查封奥迪轿车后,高某以不知轿车下落为由,拒不交出车辆,孙吴法院对高某采取司法拘留。而事情远没有想象那么简单,在法院要求高某交出查封车辆启动司法拍卖时,案外人孟某(高某的母亲)向孙吴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奥迪轿车是其出钱购买,合同是她委托高某代签,车辆的所有人是孟某,请求孙吴法院中止对奥迪轿车的执行,王某不服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判决准予本院执行裁定,继续查封涉案奥迪轿车,孟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孟某又向黑龙江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2018年12月黑龙江省高院驳回孟某的再审申请。案件经一审、二审及再审,认定孙吴法院查封有效。
因高某拒不交出车辆,孙吴法院无法司法拍卖,高某藏匿奥迪车的行为,阻却法院执行,涉嫌构成拒不执行裁决裁判罪,孙吴法院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侦查,高某于2020年11月将查封车辆交回法院。孙吴法院于2022年3月依法评估拍卖高某车辆,以153,650元成交。因高某在孙吴法院另有16起执行案件,车辆拍卖款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王某A不同意对拍卖款进行分配,认为车辆的线索是自己提供的,在找车及拍卖过程中其他人并未参与,且车辆是在高某还没有出现其他诉讼案件时,王某A即已查封了车辆,此次拍卖款其应全额受偿。执行法官多次约谈王某A,对其析法释理,讲明法律规定,最后王某A同意优先受偿拍卖款中的50,000元,剩余款项其他申请人进行分配。执行员按照法定程序,将分配方案送达至各债权人,鉴于案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王某A在查找财产中起到主要作用,其他申请人同意按照分配方案执行拍卖款。虽然执行财产过程中遇到重重阻碍,但是执行法官尽可能平衡好各方的权利并加快执行进程,推动财产的拍卖处置及后续的案款分配工作。在通力协作下,兑现了生效判决赋予债权人的权益。
2022年11月,孙吴法院按照分配方案,向16位申请人发放了执行款,一起长达5年的案件圆满执行。作为被执行人,应积极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如果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则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近年来,孙吴法院加大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打击力度,有效惩治了拒执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同时也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查找被执行人协作联动机制,推进信息共享,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工作整体合力,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得到顺利实现的又一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