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王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由父亲刘某抚养,母亲王某每月给女儿刘某某500元抚养费,于每年10月1日前一次付清,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

离婚后,王某不按期给付孩子的抚养费,刘某每年都申请强制执行一次,执行员需找到王某,抚养费才能执行到位。今年,又到王某给付抚养费的日子,刘某又一次提交执行申请,当执行员按照以前的联系方式寻找王某时,电话已打不通,执行员通过诉讼时所留的地址,找到王某的外公外婆,其外公称,王某好久没有和家里联系,目前,他们也联系不上,了解到这些情况,执行员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表示如果王某给家里打电话,让其联系执行员。

11月初,王某主动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称目前因身患疾病,治病还需要钱,申请将今年的抚养费减免一些,执行员立刻与刘某取得联系,进行面对面的约谈,将王某现在的特殊情况向其进行了说明,从有利于孩子的角度出发,即便父母双方离婚了,依然对孩子有抚养的义务,通过做刘某的思想工作,其同意今年的抚养费先支付3000元,剩余的抚养费明年5月之前给付。
一日夫妻百日恩,婚姻的缔结与解除都是缘分,即使婚姻走到尽头,在对孩子的抚养上,父母双方也应该齐心协力,互帮互助,将孩子抚养成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