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观念下,父债子还,天经地义,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但却不受法律约束。近日,孙吴县人民法院圆满执结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

2017年,陈某贵向贾某某借款30,000元,由冯某某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陈某贵偿还本金15,000元及相应利息,剩余一直未还。经双方商议,2019年7月19日由贾某某重新书写借据一份,并确定借款金额为15,500元,还款日2020年7月19日,陈某贵在借款人处签字、按手印,冯某某为担保人。2021年7月,陈某贵因病去世,陈某贵的妻子孙某某及女儿陈某彤和陈某楠是陈某贵的法定继承人,贾某某请求孙某某、陈某彤、陈某楠在继承已故陈某贵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15,500元,并自2020年7月20日起,以借款15,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到借款实际给付之日。

案件宣判后,孙某某及女儿陈某彤、陈某楠在法定期间既没有提起上诉,也未主动履行义务,贾某某便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孙某某及女儿陈某彤、陈某楠一直规避执行,执行员多次约谈三名遗产继承人,均没有效果。执行员通过线上、线下查询,查询到被继承人名下有地补7,000元,该地补尚不能完全履行完毕。经多方查找,执行员发现陈某贵名下有一处房产,房产虽有贷款,但也属于被继承财产,且该房产由陈某彤出租。执行员约谈陈某彤时,其不承认对该房产的收益进行了处置,执行员了解到在此之前,陈某贵名下有一辆轿车通过法院审理,由陈某彤继承,由此推断,陈某彤继承了陈某某的部分财产,且陈某某名下被注销的玉石经销中心和修理铺现在也由陈某彤经营。执行员告知陈某彤在其继承陈某某遗产的情况下,就要承担陈某某的债务。执行员也多次约谈申请执行人,通过做双方工作,最终双方以18,000元圆满执结。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