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2021年至今的诉讼费用尽退尽退、应收尽收,现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规定,在本院限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如未在限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本院将对当事人起诉案件按撤诉处理;诉讼期间增加诉讼请求的,应在法庭限定期间内,向法庭指定缴费专户补交增加请求部分的诉讼费。如未在限定期间内补交增加请求部分的诉讼费,则该增加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
二、在当事人向本院起诉时,应填写《诉讼费退付信息确认书》,写明具体所持银行卡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由本人签名确认。同时,应提供起诉人本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起诉人为法人的,则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委托诉讼代理手续)。在案件胜诉,且裁判文书生效后15天之内,本院将按照裁判文书确定的诉讼费承担金额,将应当退还的诉讼费通过转账方式退还至当事人指定的银行卡(或银行账号)账户内。
三、本院在退还诉讼费时,将向当事人送达《退还诉讼费用通知书》。如在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内没有收到退还的诉讼费,可按通知书载明的联系电话,与法官助理、财务专员联系。
四、败诉方当事人在裁判文书生效后7日内,应按照裁判文书确定的诉讼费承担金额,向本院《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载明的诉讼费缴费专户缴纳诉讼费。如逾期未缴纳,则本院将对该当事人依法强制执行。
五、本公告中所称应退还诉讼费的案件,为2021年1月1日起至今的一审民事案件。如胜诉方当事人已在庭审中同意由败诉方当事人直接支付诉讼费的,则本院不予退还诉讼费。如没有填写《孙吴县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信息确认书》,并在本公告限定期间内胜诉的当事人,可持裁判文书、身份证复印件、交费票据等向办案法官书面申请退还诉讼费。
六、如败诉方当事人所涉案件为2021年1月1日起至今的一审民事案件,如尚未收到本院《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则应向办案法官要求送达该《通知书》,并按该《通知书》载明的期限向本院诉讼费缴费专户缴纳应由其承担的诉讼费。如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不缴纳,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0456-8441894。
特此公告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