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往往因义而聚
因财而散
俗语讲好兄弟明算帐
借钱
担保量力而行
才不会官司缠身
2022年3月,孙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李某、闫某偿还其借款200,000元,法院经审查向李某、闫某发出支付令,要求李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孙某借款200,000元,闫某对借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员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查封了闫某名下的公积金。李某因另案在押,孙某同闫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先给付孙某100000元,案件终结执行,2024年5月20日之前由李某再给付孙某100000元,如李某不清偿,则闫某清偿,孙某放弃本案利息,如未履行义务,则恢复本案本金和利息的执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闫某是一般保证人,因李某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因刑事案件在押,闫某则要承担一般保证人的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李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