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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疆孙吴 法护万家·解民忧】按时还钱吧!划分好的那种

  发布时间:2022-05-27 15:07:37


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是解决民事争议的一种结案方式。调解结案的案件,当事人会更积极主动的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当事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也更明晰。


2018年4月董某、吴某、初某、贾某瑞、贾某军等5人因种地没有资金共同向沈某借款250,400元,借款到期后,5人均未还款,沈某一纸诉状将5人诉至法院,在法官的调解下,董某等5人与沈某达成合解,约定董某、初某、贾某瑞、贾某军4人于2021年未一次性清偿50,800元,因吴某清偿能力较弱,对50,800元借款进行了分期。债务划分后,5人未在约定期限内还款,沈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员及时对案情进行了梳理,5位都是农民,主要经济来源是种地收入,其次是出劳务或打零工,收入不稳定,执行周期长,案子执行起来有难度。经过多次约谈几位被执行人分别做出了还款计划,初某将自有的海山504四轮车及拖斗以物抵偿30,000元,余款到2022年末一次性还清。执行员同时了解到贾某瑞是农场职工,平时靠打工维持生活,除对沈某有欠款外,尚欠刘某和许某共计200,000元,此案已将贾某瑞的打包机和江淮汽车查封,贾某瑞承诺他将用打包机干活的收入偿还欠款,执行员考虑其已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同意暂停对机械的拍卖,告知其机械已被查封,可使用不可转卖,保留贾某瑞的使用权,已便其能尽快履行义务。贾某军了解其他债务人的还款方式后,也积极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先给付申请人10,000元现金,又将其名下的收割机以物抵债清偿剩余债务,其债务份额清偿完毕。

    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还款能力各有不同,执行员在执行中应针对不同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案件,不同执行方案,既要遵守法律程序,又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刘文鹏    

文章出处:孙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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