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工作,近日,孙吴法院走进孙吴县环山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开展“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法律宣传活动,以实际行动诠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助力法治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法院工作人员深入实地,详细了解了该合作社的生产运营现状。随后,法院工作人员与孙吴县环山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及5名股东开展座谈会,现场对股东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一一解答,并向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股东权益保护宣传手册》,重点解读了有关股东资格确认、股东出资、知情权、公司决议效力、盈余分配等法律内容。同时,听取了股东们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下一步,孙吴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延伸司法服务触角,通过实地走访、调研问需,强化中小投资者维权救济服务,为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相关法律知识】
股东权益有哪些?
1. 股东有出席或者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的权利。表决权的形式方式有亲自行使和代理行使。
2. 依法转让股份和出资的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转让,不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但须在交易场所进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讨论,半数以上同意。不同意要购买,否则视为同意。
3. 股东有查阅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大会纪录、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的权利。
4.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或者出资的比例取得股利或者红利的权利。
5. 在公司解散时清算的过程当中,股东又按照它们的出资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的权利。
6.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时,享有新股的认购权。
7.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股东大会的决议或董事会的决议违反了法律或新的协议侵犯了股东的合法权益时,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违法、侵害的行为。
股东维权方式有哪些?
方式一,协商。协商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对所发生争议进行磋商,就双方均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达成协议。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时,应遵循平等原则,双方协商后所达成的协议必须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方式二,调解。调解可以在监管机构或双方认可的其他人主持下进行。争议双方经过调解,就有关问题达成一致后,调解人可以制作调解笔录或调解协议,由当事人和调解人分别签字盖章。对重要的证券争议,有关机关可以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并加盖公章。
方式三,向有关机关投诉或举报。投资者可以向有关主管机关和行业自律组织投诉,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举报,检举揭发各种证违法违规行为,以便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方式四,仲裁。投资者既可以在开户或委托协议中订明仲裁条款,也可以在纠纷产生后,申请仲裁前签订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一旦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就不得再向法院起诉。仲裁采取一裁终局制,不得复审。当事人不执行仲裁裁决或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方式五,向法院诉讼。解决当事人的纠纷是法院的社会职能之一,法院有义务公平、依法地进行审判。投资者可以将自己的诉讼请求、理由附相关证据,以书面形式送交法院。无论法院一审如何判决,投资者都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协商、调解、向主管机关投诉与起诉几种方式不冲突,可以兼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