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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3-03-04 16:41:21


                                        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            

              

    执行难、难执行多年来困扰人民法院,我院从规范执行工作入手,不断创新执行工作机制,执行工作逐步推向良性循环,连年取得比较满意的成绩。尽管通过努力执行工作呈现了崭新局面,但执行难的问题仍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现从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出发,具体分析我县执行难的成因,并谈谈破解执行难的对策。

    执行难的成因

  (一)当事人难找。

   被执行人难找是困扰执行的重要问题之一,一般占执行案件的50%左右。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对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及处罚决定视同废纸,送达法律文书不签收、依法传唤不到庭,有的是判决前就已经在外地打工,居无定所,下落不明,案件缺席判决后找不到被执行人;有的是在接到判决书后,为了躲避执行,举家外出,多年不返,执行人员虽放了“眼线”,悬赏执行,利用春节亲人团聚或至亲办红白喜事、农忙季节等机会找到了部分被执行人,执行了部分案件,但仍有部分案件,由于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和财产而无法执行。

  (二)被执行人用转移财产的手段恶意逃避执行,拒不履行义务。

   一些被执行人在经济交往中诚信缺失、在执行程序中逃避履行。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金融机构对个人存款实名制执行不严;企业多头开户现象严重;企业资金公款私存,不在银行开设账户,以其会计或出纳个人名义开户提取现金,法院无法查找账户存款;企业账户被冻结后,资金不进账,采取背书转让的方式规避法院执行。

  (三被执行人客观上无能力执行。

   由于各种客观原因,有的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裁判文书的能力,比如企业破产、歇业等,被执行人收入仅够维持日常生活,无财产可供执行,对这样的案件应当依法中止或终结执行。

  (四)一些部门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观念不强。

   有的职能部门本位主义严重,在协助法院执行时总是推三阻四,如人民法院在拍卖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进行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时,有关部门总是以种种借口不给办理。一些金融部门借口为储户保密,不积极履行查询、冻结、划拨义务,更有甚者将法院扣划的账户存款截留不予划拨。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或做假帐转移资金,给法院执行工作设置障碍。

  (五)部分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法院很难执行。

   这些单位除办公楼和办公设置外,没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又不能掌握其预算外资金账户存款,多年不能执行。法院在执行时,乡镇领导动辄找上级领导给法院施加压力,严重干扰了正常执行。有的单位领导人,自持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仅不依法履行其职责,反而以其特殊身份四处找上级有关部门到处告状,法院不但案件得不到执行,反而花掉很大精力层层向上级报告情况,致使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夹缝中”,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解决执行难的对策和建议

   人民法院的执行难,既有体制上的问题,也有执行能力方面的问题,更有立法上的问题。体制问题是关键,如果不从体制上解决根本问题,执行难永远是一个长期话题。目前,如何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仅靠法院单打独斗是远远不够的。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执行水平和能力及综合素质。要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勇于吃苦,廉洁高效,纪律严明,执法公正的执行队伍,使其成为解决执行难的主力军,确保出色完成执行任务。当前最主要的是注重学习和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诉法。修改后的民诉法特别对执行做了更加详细具体的规定,更便于操作,更具有实用性,而且加大了对违反执行的惩戒力度,是解决执行难的有力武器。执行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逐条加深对规定的理解,做到能熟记、会理解、会运用,严格依法执行。

   理顺执行体制和法院内部关系。目前执行工作上级法院要求建立监督体制,执行权与实施权分离体制,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审查等体制,省高级法院应从全省执行工作的统一性考虑,从执行局的设置到各体制的建立,形成上下一致的体制建设,既便于管理,又便于协调,更利于执行的统一性。

加强法制宣传 ,扩大影响和效果,争取社会理解,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目前社会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了解不多,阻挠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基层法院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板报、标语等形式宣传执行工作的作用和意义,宣传法院在执行工作时有权采取的法律手段和措施;同时通过制裁不法和赖皮,树立主流价值理念,在全社会提倡诚信,形成诚信的风气。其实“有能力执行”只是一个相对的法律概念,履行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完全依赖于被执行人的自觉和诚信。

责任编辑:刘洋洋    

文章出处:孙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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