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如其来的疫情,打乱了正常的执行工作,孙吴法院执行局克服困难,充分发挥执行工作的能动性,全方位,多渠道开展执行工作,加大执行力度,全力开展执行工作。

2017年6月3日,原告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60,000元,约定于2017年12月3日一次性还清,到期后,张某某未还款,战某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所欠原告战某某借款本金 60,000元及利息7,200元。后该案进入执行,执行员多次约谈当事人,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及时扣划张某某的工资,张某自动履行了50,000元,表示尽快将余款还清。

2016年8月30日,被告于某、叶某某在原告李某处借款200,000元整,由孙某某、徐某某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经李某多次催要,于某没有偿还能力,李某诉至法院。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于某、叶某某于2018年4月15日前偿还原告李某借款200,000元、利息16,500元,从后利息自2017年按月利率1.5%计算;被告孙某某、徐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该案进入执行,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于某与叶某某已离开本地,且二人没有清偿能力,故对连带责任保证人孙某某和徐某某多次做工作,讲明法律责任,徐某某自动履行59.000元,余款将陆续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