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孙吴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以司法之剑护卫绿水青山。
2021年11月26日上午9时,孙吴法院刑事审判庭以审判员三人、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制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王某某非法采矿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被告人王某某2020年4月至5月,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采矿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雇用挖掘机和翻斗车,继续在成玉采石场原矿区内非法开采山皮石,并销售给孙吴县云之润食用油厂用于场地回填工程。销售山皮石数量约49799.9立方米,销售含运费总金额为130余万元。2020年9月王某某在成玉采石场原矿区内再次非法开采山皮石,以每立方米30元的价格销售给北黑铁路BHSG-2标酵母(轨排基地)用于场地平整,销售非法开采的山皮石2460立方米,销售总金额为7万余元。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在2020年4月19日至5月1日、2020年9月28日至29日期间,非法采挖山皮石共计52259.9立方米,销售总金额约为140余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日进行宣判。
在今后的工作中,孙吴县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新时代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