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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合解协议非儿戏 司法扣押强执行

  发布时间:2021-08-12 14:39:03




2010年6月至2011年7月,孙某某在任某某经营的化肥农药商店赊购化肥、农药,共计35,684元,直到2017年9月,孙某某也未偿还购货款,任某某一纸诉状将孙某某诉至法院。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协议:孙某某于2017年11月30日前,给付任某某化肥、农药款本息47,000元。协议到期后,孙某某未清偿货款,任某某申请执行,并于2018年5月,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孙某某将其所有的东方红拖拉机、小型收割机、四轮农用车暂时抵押给任某某,孙某某于2018年10月底前给付任某某货款,任某某将抵押车辆归还给孙某某。此后,孙某某就外出务工,一直联系不上,也未在约定期限内清偿货款,任某某申请将抵押车辆进行扣押,进行司法拍卖,清偿其货款,孙吴法院执行局执行员第一时间奔赴孙某某家中将抵押车辆进行扣押。

法官说法: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的,应按时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如不按时履约法院有权采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刘文鹏    

文章出处:孙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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