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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履行义务不积极 法院查封解难题

  发布时间:2021-05-10 14:39:45



 2014年8月14日,代某某、王某某在张某处借款70,000元,在王某某处借款30,000元,并约定利息。2018年8月14日债权人张某将其债权转移给刘某某,因代某某、王某某借期未清偿王某某、刘某某的借款,其二人诉到法院,经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代某某、王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前给付原告王某某、刘某某借款利息6,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王某某、刘某某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于2020年7月30日前给付原告王某某、刘某某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员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二被告未积极履行清偿义务。2021年4月28日,孙吴法院启动对代洪权名下房产的拍卖程序,该房产以122,478.30元成交,一起案件得以执行结。

孙吴法院执行局将进一步履行司法职能,努力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切实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刘文鹏    

文章出处:孙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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