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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各让一步 力促执行和解

  发布时间:2021-04-26 09:04:04



2017年12月5日,被告吕某某在原告乔某某处借款本金120.000元,约定月利率,未约定还款期限,由被告孙某某、代某某、刘某某为被告吕某某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到期后未清偿借款,乔某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乔某某借款本金120,000元,孙某某、代某某、刘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进入执行后,送达相关执行手续,履行所有执行程序,执行员多次约谈当事人,解读法律、法规、政策,吕某某分几次偿还了乔某某的借款,最后一次性给付60,000元,申请执行乔某某放弃部分利息,案件执结。

孙吴法院执行局秉承强制、创新、协同理念,围绕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新需要,认真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解民忧、纾民困、暖民心,着力解决当事人急难愁盼的执行问题,受到好评。

责任编辑:刘文鹏    

文章出处:孙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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