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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发布时间:2021-04-13 15:56:17



2016年,董某某、宋某某、贾某某三人分别将24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借与苑某某和高某,到期后二被告未偿还,三原告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人员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向二被告释明了拒不执行的利害关系。经多次协调沟通,苑某某将200000元现金给付给三原告,剩余欠款用苑某某的工资继续偿还。此案终结后,孙吴法院政治部科员王殿收对当事人进行了走访调研,三被告充分认可法院的执行工作,并对执行工作给予高度评价,法院工作受到好评。

责任编辑:刘文鹏    

文章出处:孙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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