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孙吴法院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执行完毕。2017年12月18日,臧某某、于某某因生产经营向车某借款100,000元,并由王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车某某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令臧某某、于某某、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车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40,000元,此后利息自2019年5月18日起按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王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在依法对各被执行送达执行文书的同时,对王某某的工资帐户进行了冻结。在执行过程中王某某擅自变更工资卡,法院对其进行了约谈,向其讲明利害关系,及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王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诺在2020年9月1日之前清偿该笔借款。到期后,被执行人如期偿还借款,使案件得以执结。
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被执行人应积极履行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运用各种方式规避执行的行为将损害司法权威。加大对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被执行财产的打击力度,将有力保障申请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