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党建工作
新闻中心
公众开放日
新闻发布会
司法公开
法学园地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执行信息公开
预决算公开
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诉讼指导
什么情况不能委托执行?
发布时间:2020-09-10 15:40:18
委托执行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特殊情况,依法将由本院执行的案件委托有关的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期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但是,现实中也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委托执行,也有不能委托执行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2条规定:委托法院明知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不得委托当地法院执行:
(1)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2)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或者已经宣告其破产的。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
关闭窗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您是第
15129029
位访客
地址:
电话:
Copyright
©
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