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孙吴法院将一起被执行人非法处分被查封财产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孙吴法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执行吴某某、李某某与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杨某某在其他案件中执行回张某某名下的房屋,据此孙吴法院于2019年4月10日依法查封登记在张某某名下为杨某某所有的位于伊春市乌伊岭区幸福小区5期公租房中1-2层所有的车库及门市,并依法向伊春市乌伊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杨某某在房屋被查封的情况下,将被查封的房屋出售给其他人,导致案件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杨某某在明知房产和车库被孙吴县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私自处分查封房产和车库的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据此,孙吴法院将本案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近年来,法院在案件执行当中,被执行人运用各种方式规避执行,通常表现为非法转移、隐藏、变卖名下财产。加大对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被执行财产的打击力度,将为执行案件顺利执行提供保障,更好的维护司法权威,保障申请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