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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私愤故意放火 被判刑引以为戒

  发布时间:2018-11-15 14:15:17



2018年11月15日上午9时,孙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放火案件。2018年5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听说新上任村书记不让其在山上放羊,出于报复心理,明知在春季防火期,还在孙吴县辰清镇春清村村东河沟处(此河沟流经村内)使用打火机将一豆秸堆点燃,导致豆秸堆起火,并将村民放置在旁边的拖斗烧坏,又在村西河沟坝上将一堆垃圾点燃,在村西河沟坝西将一草堆点燃。随后三处起火处均被村干部组织群众及时扑灭。经现场勘查,其中一处起火点距最近一民宅为20米。被告人刘某某在春季防火期内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法律,构成放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案件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刘某某的认罪、悔罪表现,当庭进行了宣判,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我县位于北纬49度,这里土地肥沃、森林茂密,春秋两季由于风大,气候干燥极易引发山火,春耕时期正处于森林防火戒严期,广大村民应当时刻警醒,严防发生火灾。刘某某案件警示我们,不能因一己之私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为了自身及家人的幸福,为了我们的美好家园,为了我们的绿水青山,必须牢固树立防火意识,加强自身法律素质,做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责任编辑:刘文鹏    

文章出处:孙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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